列印時間:113/11/22 01:4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藥品分裝之監督職責如下:
一、關於申請原料藥分裝所需檢驗方法、有關文獻、分裝用容器、標籤實樣及申請書所載原料藥品名、有效期間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分裝場所、設備、容器及包裝物料之檢查事項。
三、關於分裝技術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分裝藥品之封緘事項。
五、關於分裝藥品,依規定所作紀錄及報備之簽證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