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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軟膏(含眼用軟膏)、栓劑藥品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粉末研磨設備。
二、篩粉設備。
三、加熱釜。
四、調勻設備。
五、充填(分裝)設備。
六、軟膏管封閉設備。
七、栓劑模型冷凝設備。
八、滅菌設備。
九、粉塵收集設備。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之設備,於不裝軟膏管之工廠,得免設置。
眼用軟膏製造工廠,另應視需要設置空氣潔淨、無菌充填(分裝)及無菌試驗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