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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驗光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驗光所開業執照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補發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核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