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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其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年內不得輸入或輸出:
一、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
二、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輸入或輸出核准文件二次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