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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共同清除機構營運許可證應登載事項如下:
一、核准字號及日期。
二、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組織。
四、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主任管理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清除設施用地地點。
七、清除醫療廢棄物之種類及代碼、數量、清除車輛車號、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等相關事項。
八、有效期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