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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