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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檢驗站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地區內藥物、食品、化粧品之檢驗、調查、研究事項。
二、關於地區內食品中毒案件之食品檢驗事項。
三、關於地區內地方衛生機關有關檢驗技術之協助、輔導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