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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其職責如左:
一、檢疫業務興革與技術之研究改進。
二、港區、疫情業務之督導與考核。
三、重要公文之核判及工作計畫之決定。
四、會計、財務收支及編製概算之提示。
五、本所所屬人員依法任免、遷調、考核及獎懲。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與考核。
七、各單位主管及職員之差假依法核定。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出席參加。
九、所屬職員出國進修、訓練、考察之遴派。
十、其他有關所務之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