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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旅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二、不符本條例或本規則相關規定者。
三、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逾期仍未改善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