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6:4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有關機關(構)應儘速派員趕赴現場,並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作業。
運輸事故或疑似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使用人應確保其紀錄器資料之完整,不得使資料毀損,或因繼續記錄而覆蓋滅失,運安會處置前,不得再開啟;如損及紀錄器資料之完整,應負擔回復資料之相關費用。
運輸事故發生後,各級機關除依災害防救法先行處理外,並應封鎖現場,及告知運安會其於現場採取之措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