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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原製造廠維護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之適航限制章節,或經民航局核准之營運規範、航空器維護計畫執行航空器維修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