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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管理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警察機關或營運機構辦理:
一、第四條及第六條人員、車輛之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申請之受理、審核、製作、收繳及規費收取。
二、第五條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申請之審核及遺失之處理。
管理機關得將第二條居住許可申請之受理、審核委託營運機構辦理。
管理機關依前二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