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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經通關網路連線接收進出口艙單及自海關連線接收進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等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發繳納單。
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自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接收船舶貨物噸數等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發繳納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