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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於所僱用外國籍船員入境前應先繳交定額費用,
由中華海員總工會保管,俟離境時發還,如所僱用之外國籍船員在臺擅自
離船,該項費用即移交警政署作為日後遣返之用。
前項定額費用之收取基準及其變更,由中華海員總工會協調中華民國輪船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有關機關及單位後,報交通部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