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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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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審驗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得終止委託契約。其未完成之審查及審驗案件,應交由本會另行指定之審驗機構辦理:
一、審查及審驗作業有虛偽不實,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
三、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本會責令暫停辦理審查及審驗業務,且未於三個月內補實。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經本會警告並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五、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本會警告並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六、違反第十條規定,經本會警告並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七、違反第十條規定情節重大。
八、其他依委託契約約定得終止之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