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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序採用主管機關所定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既有電信設備之互連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訊務量或必要之訊務資料交換等功能建置之依據。
無前項依據可資遵循時,得由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協商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