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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設置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發射機件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
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四、故障或停播及修復或復播時間。
五、市電停電及恢復時間。
六、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工程日誌得納入安全管理作業規定管理紀錄之一部,其保存期限為六個月。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設置者自行訂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