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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對其辦理不定期資通安全檢驗:
一、公眾電信網路發生資通安全事件達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規定之第三級資通安全事件以上。
二、公眾電信網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之虞,經有關機關通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