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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於推廣預付卡各類廣告中,應明確告知消費者,使用預付卡無法享有與後付型用戶同等級服務選擇之訊息。其詳細差異,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公司網站公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消費者。
前條第一項之國際語音通信費處理方式變更時,原國際語音通信費用收取者應於變更生效之日前四十五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告知其既有用戶。
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對於預付卡用戶之收帳方式,應對消費者善盡告知責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