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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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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既有廣播事業參與申請經營廣播事業,僅能參與一件申請案,其承諾繳回廣播執照及其使用頻率所須出具之證明文件等事宜,準用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依本辦法提出經營廣播事業之申請時,其出具承諾繳回廣播執照及其使用頻率之一有相同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