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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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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許可或執照之有效期間相同。
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