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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註冊管理機構預定終止其業務時,應於預定終止日六個月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並應於預定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註冊人。
註冊管理機構終止其業務時,應保持註冊資料之正確及完整,並無償移轉相關註冊資料予新註冊管理機構,以維持服務提供之持續性;必要時,電信總局得為適當之處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