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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且屬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者,得免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專案核准。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影響飛航安全或干擾合法通信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停止使用,或改善至無干擾始得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