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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一、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者。
申請人於經核可籌設後,有前項第二款所定情事者,廢止其核可。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