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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審查無線電頻率指配或變更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是否符合頻率分配表之規定。
二、是否與經指配之無線電頻率,發生妨害性干擾。
三、是否符合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以下簡稱電聯會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
四、是否與國際電信聯合會已計畫及登記之無線電頻率發生妨害性干擾。
經主管機關審查,不予指配者,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