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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華郵政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董事會通過並經監察人查核後十五日內,分別報請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備查。
前項年報中應記載有關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重要資訊。
中華郵政公司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項目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方式公告。
前項應行公告之報表及項目,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