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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代辦所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代辦所需用之銜牌、信箱、郵袋、郵戳、案秤、墨油、複寫紙、原子筆、
打印台及封發郵件夾鉗、鉛誌、布牌、麻繩與投遞差用印泥及單據簿冊等
,均由管轄郵局發給應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