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10: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應邀請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
一、公路總局。
二、高公局。
三、地方政府。
四、事故有關機關(構)。
五、汽車運輸業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
六、汽車設計國、製造國之公路事故調查機關。
七、其他公路安全相關專業組織及學者專家。
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