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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駕駛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駕駛執照種類。
二、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
三、駕駛執照編號。
四、姓名。
五、照片。
六、國籍。
七、出生日期。
八、性別。
九、身分證字號(外國人為護照編號)。
十、駕駛執照有效期間。
十一、所屬鐵路機構名稱。
十二、核發機關。
十三、其他註記事項。
駕駛執照許可特定之操作路線範圍者,應於執照上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