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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材料廠庫對於呆廢器材,應按左列程序處理:
一、如須經過整修方可利用者,應交由修配工廠或再生工廠整修後,再送材料廠,以新品名、新規範入帳備用。
二、如其他機關可以利用者,應作價讓售,或交換他種需要器材,或捐贈各級學校作教學之用。
三、公告標售或招商比價出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