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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公路總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施政計畫編訂及管考、為民服務、公文管考、研究發展、出版品管理。
五、風險管理及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
六、本局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之督導考核。
七、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八、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九、本局安全防護及車輛管理。
十、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