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6: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工程處為辦理路面、橋涵隧道或施工繁複之工程,得設工務所,每所各
置主任一人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由佐級
以上人員兼任) ;機械施工隊,每隊各置隊長一人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由佐級以上人員兼任) ;為辦理踏勘測量
,得設踏勘隊及測量隊,所需人員均就各工程處員額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