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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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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丙等航空站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局指派薦任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