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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團法人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中心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原設立基金應繳回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二、其他財產經依法清算後,如有賸餘應捐贈政府有關機關 (構) 或本中
心所在地地方政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