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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前條機組再起動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起動時程及排程說明。
二、核安管制計畫。
三、再起動工作項目。
四、停役期間檢測及測試工作項目。
五、品質查證方案。
六、輻射曝露合理抑低計畫。
前條稽查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組織及權責。
二、分組稽查項目。
第一項第三款再起動工作項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
二、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
三、機組百分之九十額定熱功率運轉前工作項目。
四、機組滿載運轉前工作項目。
再起動計畫或稽查計畫變更時,經營者應檢送相關變更內容,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