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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民眾防護物資、器材如下:
一、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
二、人員及物資疏散運送工具。
三、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
四、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
五、碘片。
六、其他必要之物資及器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