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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營者應於每一預定功率階段測試完成後,提出該階段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可進入次一階段;全功率階段測試完成後,應提出該階段測試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