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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事故狀況控制、分析與評估及應變處理。
二、環境輻射偵測及劑量評估。
三、設施內緊急應變行動指揮及執行。
四、事故通報聯繫及資訊提供。
五、設施內工作人員防護行動之施行及管制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