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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核定之除役計畫,提出年度執行報告及除役計畫修正版,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年度執行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一年度除役作業執行完成事項、持續進行事項及經費使用情形。
二、本年度規劃執行除役作業重要工作事項及經費使用預估。
三、除役作業整體進度評估、累計經費使用情形及最新除役整體經費概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