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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第九條審查結論認為應予許可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繳交證照費後,發給建造執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