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檢證機構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要求檢證機構限期改善:
一、拒絕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或監督。
二、檢證機構在執行檢證作業中,發生重大品質缺失或檢證業務缺失,而造成核安事故或設備損壞。
三、未依規定提報核能同級品零組件異常提報表。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