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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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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裝有放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表面,應有輻射示警標誌及編號。輻射示警標誌之中心圓半徑不得小於二公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