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5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營者對核子保防物料之國際移轉,應於預定移轉日六星期以前,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移轉有異動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補送詳細之書面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