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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受託人因不得已之事由,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擬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信託財產設定或取得權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載明不得已事由之文件。
三、擬取得之財產或擬設定或取得之權利,其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