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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建造許可者,應於預定建造日期六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證件。
二、放射性物質之物理、化學及輻射性質。
三、生產方法、生產計畫及銷售計畫。
四、品質保證計畫。
五、輻射安全評估報告、輻射防護計畫及安全作業程序。
六、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計畫。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