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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推動消費促進之振興措施如下:
一、發行振興抵用券,提振消費者於餐飲業、商圈、公有市場、列管夜市、觀光工廠、藝文產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項目之消費額度。
二、補助消費折扣優惠,刺激內需消費,帶動商家快速復甦。
三、補助餐飲業、零售業、商圈、公有市場及列管夜市等,辦理行銷活動。
四、辦理餐飲業及零售業大型實體活動、網路及國際行銷活動。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