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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用電場所不得僱用未符合第六條規定資格之人員或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之人員,擔任專任電氣技術人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