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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上漲幅度達前條規定時,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檢具相關資料提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民所得水準、物價變動指數及經濟成長指標因素後,於必要時,得命天然氣進口事業暫不調整或部分調整其天然氣售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