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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或供氣營業執照,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