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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前項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
前項規定之一定等級,由本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